咸师院教字〔2016〕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咸阳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决定》(咸师院党发〔2015〕35号)文件精神,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简称教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实践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对提高教学质量的促进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教改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研方针,立项项目要对本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第二章项目分类与申报
第四条学校教改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是针对某一专业、某一门课程、某一实践环节的教学改革与建设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某一具体或局部问题进行研究与探索;重点项目是指针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宏观或共性问题进行重点研究。鼓励跨专业、跨部门联合申报。
第五条校级教改项目每两年申报一次,一般逢单数年份进行。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学研究改革的重点公布校级教改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可根据指南确定的研究领域和范围自行选题。
第七条对在学校教学改革发展实践中急需研究或完成上级交办的研究任务需要立项的,采取指定或公开招标的形式,由学校认定立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参加人应具备完成项目中所承担工作的能力,并有足够的时间投入。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须是在教改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主持者。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一项教改项目;已主持各级教改项目但尚未结题的人员在申请新的同一级别教改项目时,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作为项目组成员。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在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依托单位应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择优向学校推荐。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按学校下达的申报指标数对申请项目进行评选排序,经党政联席会审定后报教务处。其他相关单位按指标数直接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教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正式立项,并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校级教改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与教务处签订《咸阳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资助项目研究目标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三份,教务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省级教改项目的推荐,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从申请项目中按指标数评选推荐,评选结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的统一管理,包括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确定学校教改项目的方向和重点,制定立项指南,受理项目申请、评审、审批,按照项目任务书内容及要求,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组织项目交流与推广等。
第十六条项目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立项项目研究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经费开支监督,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与实施,安排工作进度以及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提交项目中期工作报告和最终成果报告,切实保证研究质量,并积极进行成果推广。
第十八条项目研究过程中,凡研究计划、项目组成人员、研究期限因故需要调整变化,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正常进行,并及时报告教务处。
第十九条教改项目实行中期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研究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报告》,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应该按期完成。对已到研究期限但仍未能完成既定研究工作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提出延期结题申请,说明延期理由与后续研究计划,报教务处审批。项目延长时限最多为一年。项目延期后,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并对项目依托单位进行限项申报。无故拖延、中断或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教改项目。
第五章项目结题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按期提交《咸阳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三份),并提供《项目申请书》《目标责任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总结报告、成果主件及复印件、成果附件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题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验收,验收通过负责人汇报、专家质询、实地考察、会议评议方式进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专家组评议结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三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教务处编号登记,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初次结题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
第二十五条项目结题率低于80%的单位,将减少其申报新项目的数量。
第二十六条申请结题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结题:
1.未完成研究计划或实践任务;
2.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5.未提交《中期报告》;
6.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立项的教改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其中校级教改重点项目研究经费为10000元,一般项目研究经费为5000元。对获得教育部、省教育厅立项的教改项目,学校按上级拨付到账的研究经费给予1:1配套。
第二十八条学校为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教改项目的研究经费建立专用账户,由教务处、财务处共同监督使用。项目经费的报销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按照学校《咸阳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咸师院教字〔2014〕第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