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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9   点击数:

咸阳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咸师院教字〔2016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投身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

1.面向一线原则。紧紧围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表彰奖励在教学工作各个环节表现突出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2.突出重点原则。着重奖励在质量工程、教学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重点加大标志性成果的奖励力度。

3.引领示范原则。获奖个人或集体应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激发广大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条本奖励办法中涉及的各类成果必须标注咸阳师范学院;个人奖评选范围必须为咸阳师范学院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四条教学工作奖励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单独列支。

第二章奖励设置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教学成果奖励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100万元,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

2.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

3.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5000元,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1500元。

4.厅局级以上(含)单项教学成果奖参照校级教学成果奖标准奖励。

5.咸阳师范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时,我校教师作为完成人排名第一,奖励按规定额度的1/2计发;排名第二,奖励按规定额度的1/3计发;排名第三,奖励按规定额度的1/4计发;依此类推。咸阳师范学院为第三完成单位,我校教师作为完成人排名第一,奖励按规定额度的1/3计发;排名第二,奖励按规定额度的1/4计发;排名第三,奖励金按规定额度的1/5计发;依此类推。

第六条优秀教材奖励

1.国家级规划教材,奖励5万元。

2.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3.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奖励4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4.厅局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

5.校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6.同一版次的同种教材获得多个级别奖励,按最高获奖级别奖励额度扣除已经获得的低级别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同版次的同种教材再次获奖,按照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7.优秀教材奖励对象是担任第一主编的我校教师,我校教师作为第二主编时,按照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七条教学竞赛奖

教学竞赛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经教务处认定的教学竞赛。

1.全国教学竞赛奖:特等奖奖励5万元、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

2.省级教学竞赛奖:特等奖奖励1万元、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

3.校级教学竞赛奖:特等奖奖励2000元、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

4.单项竞赛奖:多媒体课件大赛、微课教学大赛等比赛参照校级教学竞赛奖标准奖励。

5.参加慕课在线开放教学平台竞赛(须经教务处批准),参照此条款执行。

第八条 学科竞赛优秀指导教师奖励

由教务处组织教师指导学生在学校认定的本科生学科竞赛中获奖(以证书或文件为准)的,对指导教师个人或指导教师集体进行奖励。由各级行政部门组织的本科生学科竞赛,根据行政部门级别认定学科竞赛级别后进行奖励。由全国学会(协会)组织的本科生学科竞赛,按照省部级竞赛标准奖励,由省级学会(协会)组织的本科生学科竞赛,按照厅局级竞赛标准奖励。

1.国家级竞赛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

2.省部级竞赛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3.厅局级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4.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竞赛获奖的,参照此条款执行。

第九条教学建设奖励

1.学校对国家级或省级特色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精品资源共享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教学建设项目,按到账经费1:1给予配套。校级教学建设项目根据情况下拨建设经费,不予奖励。

2.学校对国家级或省级特色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精品资源共享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教学建设项目团队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到账经费30万元(含30万)以上奖励3万元;10-30万元(含10万)奖励2万元;3-10万元(3)奖励1万元。

第十条教学管理奖励

1.教学管理工作优秀单位,奖励3000元。

2.教风、学风、考风建设等优秀单位,奖励1000元。

3.教学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奖励500元。

第十一条其他奖励项目

1.教师的文学、艺术作品获茅盾文学奖奖励20万元;获鲁迅文学奖、冯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奖”(中宣部)、兰亭奖、梅花奖、荷花奖奖励5万元。

2.教师参加由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举办的国家级竞赛、作品展,获得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参加由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文联、陕西省美术家协会、陕西省音乐家协会、陕西省书法家协会举办的国家级竞赛、作品展,获得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3.教师参加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性运动会(不含各类学会、协会,不含专项竞赛),获得个人冠军奖励3000元,亚军奖励2000元,季军奖励1000元;参加由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体育局举办的全省运动会(不含各类学会、协会,不含专项竞赛),获得个人冠军奖励2000元,亚军奖励1000元,季军奖励800元;参加全国性运动会(不含各类学会、协会、行业,不含专项竞赛),获得团体前5名,奖励参赛集体5000元;参加全省运动会(不含各类学会、协会、行业,不含专项竞赛),获得团体前3名,奖励参赛集体3000元。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教学奖励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凡符合奖励项目的个人或单位按照本办法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支撑材料。由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后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申报相应奖励时需按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1.各类教学成果及相关荣誉奖励需提交相关文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各类教学建设项目立项奖励需提交相关立项文件。

3.规划教材及优秀教材奖励需提交教材原件。

第十四条对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及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侵权行为者,除取消奖励资格外,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理或处分。若奖励后发现有上述问题者,应立即追回奖励证书和全部奖金。

第十五条集体获得奖励的,奖励发放给排名第一的获奖人,由排名第一的获奖人进行二次分配。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咸师院发20144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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