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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9   点击数:

咸阳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咸师院发〔201439

第一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校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以此充分展示我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成果,鼓励教师积极投身教学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以教学成果的形式及时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条 凡本校教师、教学辅助和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明显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落实“分类指导,分层培养,因材施教,突出特色”的人才培养理念,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成果需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时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五条优先原则。咸阳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优先从国家和陕西省的教育规划立项项目、教学研究立项项目、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精品教材立项项目中遴选。同等条件下,能够体现我校办学特色的成果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六条只有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研究成果才能推荐申报陕西省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研究和实施,并作出了主要贡献;

3.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

4.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得超过5(按成果贡献大小排序),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八条 申报材料和评审程序:

1.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采取个人申请、逐级推荐的办法。不属于同一单位或部门的两个及以上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人向所在院(系)、部门提出申请。

2.推荐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须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论文(一般要求是在报刊上发表的,一式三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需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

3.教学成果奖由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产生。

4.学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校级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若干项。学校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

成人颁发证书和资金。教学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教学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奖金,并责成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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