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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0-29   点击数:

计算机学院学位授予资格补充细则

《咸阳师范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四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中第3点规定: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计算机应用技能、外语应用技能、师范教学技能、实验操作技能等测试成绩达到良好(或70分)及其以上。根据计算机学院实际情况,现规对计算机学院学生计算机应用技能特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程序设计类二级证书,或用以下任意一项代替此项。

1.获得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证书(信息处理技术员除外);

2.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证书;

3.参与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项目并做出重要贡献(须提供佐证材料);

4.获得专业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证书;

5.参与教师横向纵向项目并做出重要贡献(须提供佐证材料)。

本规定自计算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从2016级正式施行。

本规定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计算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1612

:按学校惯例,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进入档案,凡考此测试的学生成绩太低会影响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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