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教字〔2014〕第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根据《关于启动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教高〔2012〕4号)文件要求,结合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注重过程、兴趣驱动、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创业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机构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科专家组”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科技产业处、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处(集团)及各院(系)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科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院(系)推荐、学校遴选产生。主要职责是: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施方案提出论证意见(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施方案的可行性提出论证意见);参与项目的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督促和帮助学校开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类课程;提出其它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成员由院(系)领导、办公室人员、指导教师和相关实验室负责人组成。负责计划项目指导、咨询,项目评审、中期评估、结题验收,指导创新性实验计划的相关工作,并定期组织各项目组开展交流活动,对学校有关政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团队,申请人一次只能参加1个项目的申报,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创业实践项目团队不超过6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
第五条立项资助对象为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实践具有浓厚兴趣,善于独立思考,有较强创新意识、科研精神和初步创业能力的学生。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重点面向一、二年级本科生,三年级学生也可参加,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立项项目由学生个人或团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指导教师和项目团队负责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器材的选购、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自主进行实验方案的设计、实验器材的选购、实验数据的分析、总结报告的撰写等工作)。
第七条指导教师可以跨院(系)对学生进行指导,指导教师必须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并承担科研课题,具有项目研究所需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具有企业工作经验为最佳,还应有可靠的时间保证和相应的实验条件。每位指导教师每批次只能指导1个项目,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或创业实践,为学生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每两周至少与学生见面指导一次。各院(系)应积极聘请企业导师(各院(系)应积极聘请具有相关企业从业经验的技师或管理者担任导师),指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项目。
第八条立项项目应具有学术性、实用性、创新性和先进性等特点,以解决本学科及其交叉学科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与社会、生产、科研等实际相结合,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完成期限为1年,创业实践项目完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九条项目团队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由指导教师审查后,送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进行评审。院(系)按学校分配的名额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和答辩评审,最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到教务处,经公示后,由学校发文公布立项结果。
第十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每年3月进行立项项目申报,学生填写相关项目申报书(申报书分为三类:创新训练项目申报书、创业训练项目申报书、创业实践项目申报书),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提交所在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
(二)评审:每年4月由院(系)进行立项评审,院(系)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本院(系)学生申请的项目以现场答辩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技术可行性、研究计划、经费计划、申请者的研究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条件等。由专家委员会决定项目是否立项。同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
(三)审核: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院(系)报送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学校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领导小组批准,学校发文公布结果。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程序为:
(一)项目立项后,院(系)组织学生认真填写项目立项任务书,并组织学生进行开题报告答辩;
(二)院(系)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实施半年后进行中期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是否按原方案进行、学生投入项目的时间、目前的进度状况、存在问题等。学校将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对于进展缓慢的项目提出警告,并根据学生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支持。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不参加中期答辩的项目,将终止项目研究。
第十二条经费管理:
(一)学校按照上级拨款的经费进行1:1配套,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二)学校对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的50%。报销程序:项目组负责人签名→指导教师审核→院(系)分管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财务处报销。
(三)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四)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项目所需要的实验耗材、元器件、图书资料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调研差旅费、参加学术交流会议费等。
(五)院(系)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后,不得随意变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终止项目研究:
(一)项目在执行期内因正当理由需进行变更的,需在项目立项起的3个月内向教务处提交变更申请表,经审查后可适当进行变更;项目立项3个月后,项目组成员不得再进行变更,但可以退出或终止项目研究。
(二)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三)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工作无明显进展、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将终止项目研究。
(四)由于项目组成员自身原因而终止研究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五)项目一旦终止,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2年内不能再次申请项目,项目指导教师2年内不允许指导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分为中期检查验收和项目结题验收两个环节。
(一)中期检查: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提交《咸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进度报告书》,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项目未来工作安排和展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及分析等,院(系)组织专家审核进度报告书,并提出相关意见。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书者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学校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
(二)结题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提交项目研究完成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和有关支撑材料(如调查报告、开发的软件或系统、发表的研究论文、专利、获奖、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由院(系)专家组审议项目研究报告,进行现场测试和结题答辩,专家组根据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结果报学校复核,通过后对所有项目进行公示并颁发结题证书。
2.“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注明“咸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
3.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报告和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指导教师评语。
4.院(系)组织统一验收,结题验收时学校聘请至少3位相关领域、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专家组,专家审议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并组织答辩验收,答辩形式可参照毕业论文(设计)进行。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5.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咸阳师范学院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另作它用。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和各院(系)为各项目组提供场地、设备方面的支持,全校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均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做到保证使用,悉心指导。
第十六条各院(系)要营造创新创业教育氛围。搭建学生交流平台,利用俱乐部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各院(系)要组织各项目组学生参加学术交流,为学生创新创业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十八条激励机制
(一) 对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教师,各院(系)根据完成情况给予一定工作量奖励。
(二)项目研究中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成果在校内职称评审、科研奖励中,予以认可和奖励。
(三)对于参与项目的学生给予创新学分奖励,参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主持人按照校级项目记2个学分,省级项目记3个学分,国家级项目记4个学分,参与学生按照2个学分计算。学生所获得的学分可置换一门选修课。
(四)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组织奖,对优秀指导教师和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在院(系)年终考核时,予以适当加分。
(五)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奖”,每年对结题项目组织一次评选,对获奖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六)学校将根据上一年度各院(系)完成项目的情况,对下一年度的分配名额给予适当调节。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