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教材建设立项管理办法
咸师院教字〔2016〕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力度,促进教材编写、出版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推动学校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材是指以我校教师担任主编公开出版的教材。
第三条正式出版教材在扉页处须注明“咸阳师范学院教材建设基金资助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教材建设的领导机构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管理机构为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的领导机构为分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职责:
1.负责制定全校教材建设的制度与规范;
2.负责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教材建设立项的评审工作,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编写教材立项;
4.负责学校优秀教材的评选和推荐优秀教材参加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的评选;
5.负责组织开展教材研究工作;审查、监督教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教务处职责:
1.负责教材建设的日常管理;
2.教材建设相关数据的统计以及各类报表的编制;
3.组织教材建设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教材建设职责:
1.制订、审核、组织实施本学院教材建设规划;
2.审阅本学院自编教材,评选推荐优秀教材;
3.定期检查本学院承担的教材编写与教材研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督促按期完成;
4.总结本学院教材建设工作中的先进经验。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教材建设立项工作,一般逢双数年份进行。
第九条申报教材建设立项的教材必须为体现学校教学改革成效的下列教材:
1.具有我校优势和特色的学科专业课程教材;
2.新专业新开课程教材;
3.各专业的主干课程、各专业的实验指导书(讲义);
4.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的教学单位或教研室组织编写的具有学科竞争力的系列教材;
5.适用本校专业特殊要求和填补学科空白的前沿教材;
6.列入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规划教材。
第十条教材建设立项实行主编负责制,由主编教师提出申请,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材建设立项申请书》。
第十一条教材建设立项实行主编负责制,教材主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编为我校主讲教师且有副高以上职称;
2.主编学术造诣高,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申请立项的教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体系和内容与国内现有教材比,具有创新点与特色;
2.教材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
3.必须为本科生教材(含实验指导教材;不含教师教学参考书和学生学习参考书)。
第十三条教材主编当年只允许申报一本教材,在教材未出版之前不得申报新的教材。
第十四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应针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是否本课程教学所必需等)、先进性(本学科领先或具有特色)、科学性、可行性(申请者的科研、教学水平;资料、经验的获取程度;时间保证等)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选,经党政联席会审定后,将评审结果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二级学院的评审意见,对申报教材建设立项进行答辩评审,对确定资助的项目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立项建设。
第十六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专业及课程建设的需要也可从宏观上指定有关专业教师编写有关课程使用的教材,经专家组论证、评审后施行。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教材主编应严格按照建设计划,认真展开对立项项目内容体系的研究和编写工作,履行相应义务,确保立项项目高质量的完成。
第十八条教材主编所在二级学院应为教材的编写创造条件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教务处对立项教材的编写进度等事项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凡学校教材建设立项项目,应按批准文件中的名称、内容编写出版,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由教材主编向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立项教材初稿完成后,由教务处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书稿进行鉴定评审,以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划教材立项申请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目标。
第二十二条教材编写期限为两年,立项教材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完成编写并正式出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者,应提前3个月由教材主编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教材正式出版发行后,教材主编须提交教材编写实施报告、项目成果及教材四套交教务处、图书馆存档。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立项建设的教材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其中重点教材资助建设经费3万元;一般教材资助建设经费为2万元。
第二十五条教材建设经费使用范围为:
1.教材的出版费;
2.用于教材建设的资料费、学术交流差旅费、教学论文版面费等。
第二十六条教材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批拨款、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在批准立项后拨给教材主编项目经费的二分之一。初稿完成后经校内外同行专家鉴定评审可以出版者,将项目经费剩余部分拨给教材主编。若在鉴定评审中被认为达不到出版要求,必须进行修改,修改后再申请复审,复审中被认为符合出版要求者,将项目剩余经费拨给教材主编。仍然达不到出版要求者,停拨该项目剩余经费。
第二十七条教材主编中途放弃立项,教材建设项目经费需如数退还。如因教材主编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学术道德而造成违约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退还项目经费外,该教材主编三年内不得申请学校教材立项。
第二十八条教材主编所在二级学院因没有尽到督促检查职责而造成教材立项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将取消或减少该二级学院下一次立项申请指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