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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科学评价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和课程体系建设的依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两个方面。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三条 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对各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二级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五条 评价依据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六条 评价对象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要针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进行评价。

第七条 评价主体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人员、校级督导、专业负责人、二级学院教学督导、专业教师、学生、毕业生、用人单位、学生实习实践单位、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八条 评价责任人  二级学院院长为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九条 评价周期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评价方法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可采用校内和校外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来进行,可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和评议等来收集专业培养目标的合理性的相关数据。对不同评价形式得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统计分析后,整理出统一意见和建议,形成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和专业实际,制定相应的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确定合理的评价方法,开展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形成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后,提交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相关专业根据审议后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要根据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调整人才培养目标,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学校每两年对二级学院相关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依据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

第十五条 评价对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针对专业的课程体系和设置情况。

第十六条 评价主体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专业负责人、课程(模块)负责人、学院教学督导、毕业生、同行专家、用人单位、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七条 评价责任人  二级学院院长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评价周期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评价方法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定性评价为分别向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专家、本校专业教师发放调查问卷和访谈的形式,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定量评价可依据观测和收集数据来进行评价,包括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供的有关课程体系评价的报告等。

第二十条 评价程序 专业负责人组织收集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情况数据,确定合理的评价方法,进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各专业负责修改完善课程体系。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运用 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是专业培养目标能否达到预期质量标准的基础保障和依据,也是指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持续改进的重要依据,各专业根据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对课程类别、课程设置进行调整和完善,保证课程体系完整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两年对二级学院相关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在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文档,包括评价实施办法、评价过程性材料、评价报告、整改材料等,由二级学院整理存档,保证材料完整、可追溯,保存六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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